继承法司法解释( 四 )



51 放弃继承的效力 ,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

52 继承开始后 ,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

53 继承开始后 ,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 ,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

54 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 , 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

55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 , 双方有扶养协议的 , 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 , 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 , 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 , 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

56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 致协议解除的 ,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 致协议解除的 , 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57 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 , 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 , 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

58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 , 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 , 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59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 , 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

60 继承诉讼开始后 , 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 , 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 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 不再列为当事人 。

61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 , 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 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

62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 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 , 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 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

63 涉外继承 , 遗产为动产的 , 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

64 继承法施行前 , 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 , 继承法施行后 ,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 , 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

65 【继承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 , 适用继承法 。 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



以上内容就是继承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啦 ,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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