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 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 , 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 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
15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 , 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 , 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 , 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
17 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
18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 , 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 , 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 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 , 超过20年的 , 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
19 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 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 , 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 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 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 , 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 , 互有继承权 。
21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 , 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 , 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
22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 , 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 , 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23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 , 系养兄弟姐妹 , 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 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 没有扶养关系的 , 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 , 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
25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
2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
2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 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 分配遗产时 , 可以多分 。
28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 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 可适当分给遗产
29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 无论其是否再婚 , 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 , 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
30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 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 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
31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 分给他们遗产时 , 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
32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 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 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但在遗产分割时 , 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 , 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 , 在二年以内起诉的 , 应予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