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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