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合作社每亩补多少钱 农村经济合作社( 三 )


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是基于合作社中人人平等的理想和价值追求 。表决权的分配基础是每一个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 。在以交易量衡量成员贡献值的合作社中,每一个成员都是合作社服务的利用者,也因此应当享有关于合作社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在合作社资本化倾向凸显的背景下,由于越来越多的小农户成员不再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进而也不再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而是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或者在合作社务工对合作社提供贡献,资本、技术、市场机会等成为衡量成员贡献值的核心要件,以资本贡献划分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也就成为必然 。同时,资本贡献值与风险承担比例相关联 。从合作社发展实践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并没有形成,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成员、从事小规模生产的农户成员与对合作社出资较大的成员相比较,承担风险的比例更小,这种现象强化了合作社中话语权的集中 。
二是关于盈余分配制度 。法律强调交易量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机制,仍然立足于交易量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贡献的主要方式的假设 。但是现实中,合作社的转型使得大量合作社丧失了以交易作为合作社业务实现方式的基础,仍然强调交易量返还为主,实际上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后果:合作社迁就于法律的规定,任意解释交易量概念,比如一些合作社把成员入股到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按照交易量来处理,曲解了土地经营权入股本质是一种出资方式的性质;再比如,以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呈现交易量返还占60%以上的表象,但事实上在合作社中有潜在的另外一套分配规则;再比如,在出资、注册、服务对象等多个维度刻意偷换合作社成员概念,以广义成员身份获得政策支持,以狭义成员身份分配财政补助资金收益等 。
合作社的规范,当然要体现治理权平等和收益权公平分享的目标 。但是,传统的一人一票的规范性衡量标准、交易量返还为主的规范性衡量标准,并不能适应中国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 。合作社规范与否,取决于小农户是否能够公平分享合作社的利益增值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关键要看合作社是否体现了对小农户的衔接功能 。例如,一次性让利的方式是合作社惠顾小规模农户的普遍做法,农民通过该让利方式增加了收益,但如僵化地要求合作社体现交易量返还为主的原则,就需要将对成员的让利在年终盈余决算时体现,既不能满足小农户以较高价格销售农产品的愿望,也不能体现小农户规避风险的需求,同时也加大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成本,抑制了合作社核心成员为合作社创造更多价值的积极性 。
据此,需要讨论到底什么才是体现中国合作社发展实际的规范化判断标准 。基于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合作社的规范化是为更好地保障小农户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亦即小农户在合作社中能够有途径表达自己的话语权和经济诉求,能基于自身对合作社的贡献公平分享应得的经济利益 。既不能单纯强调“制度上墙”“三会健全”等形式主义的规范化建设要求,也不能僵化地以“一人一票”“惠顾额返还”的经典合作社原则理解合作社的规范化价值 。符合中国合作社形成背景、发展特点和政策意旨的规范,是要体现出对小农户的衔接机制,使合作社能够有效带动小农户,把小农户镶嵌在以合作社为平台和路径的现代农业发展的体系中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