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合作社每亩补多少钱 农村经济合作社( 二 )


从学理、法律、政策的角度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意是为把小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弱者联合,通过相应的法律政策规定和合作社制度安排使其发挥益贫性功能,进而能够带动小农户发展,使小农户能够公平分享合作社的增值利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但是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来看,单纯的小农户自发组织的合作社数量相对较少,大量的合作社通常是公司带动、村集体带动或其他乡村精英带动 。合作社引领者作为合作社成员,与小农户有着不同的合作诉求 。地方政策和合作社成员构成的特点在实践中成为排挤小农户的渊源 。例如,政策的不统一导致一些地方强制“低保户”退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出资成员与接受服务的生产者成员诉求不同,核心成员利用其话语权和合作社经营状况不透明的运行方式更多攫取合作社的增值利益;基于合作社决策效率的需求,一些合作社更多的是能人治理而不是全体成员治理;有些合作社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收益上,不是全体成员均享而变成了少数投资者成员独享 。合作社在治理机制上的大户控制、盈余分配制度上的资本导向等,均表明合作社逐渐成为少数人的合作,这是一个逐渐去小农化的过程 。从法律制定、政策引导角度来讲,都是为了能够体现出合作社对于小农户的带动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合作社也应当发挥更大作用,但现实中合作社排斥小农户的现象与合作社的立法初衷、政策设计初衷都有了很大的偏离 。
关于合作社的规范化状态,学者们大致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必须坚守所有者、惠顾者和管理者统一的合作社本质,必须符合成员经济参与、民主控制和惠顾额返还盈余的合作社本质性原则 。第二种认为中国的合作社发展具有自身独有的特色,不必非要遵循西方的合作社标准,认为中国应该形成自己本土的合作社规范标准 。
法律和政策对于合作社发展规范化的规制,主要是从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两个角度来保障小农户的权利 。从现实来看,有两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基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重新讨论的 。
一是关于小农户的民主权利 。在合作社中,相较于普通小规模农业生产者来说,领办人通常具有资金、市场、经营能力等资源和优势,当然也就有控制话语权的诉求,而作为生产者的普通成员,基于自身有限的资源条件,加之合作社规模化发展的同时越来越体现资本化导向,一人一票的民主治理原则通常会被合作社抛弃 。在很多合作社中,小农户成员也并不在意其话语权,更多只是考虑能够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是什么 。自愿放弃表决权的成员人数增加,意味着合作社治理效率的不断低下 。其次,小农户具有风险厌恶特点,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通常较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更多地转移到大户手中,大户控制既有历史渊源也有现实基础 。所以,小农户不可避免地会对大户或是公司形成一种依赖,这种依赖是形成合作社排斥小农户的原因之一,尽管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如果通过制度和机制的安排能够体现出小农户在大户或者公司的带领下,通过合作社平台得以公平分享到自己应得的经济利益,就不能得出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结论 。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合作社是否能够带动衔接小农户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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