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借贷纠纷与LPR利率上限 观点:金融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暂不适用LPR利率上限,但以后存在调整的可能
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若以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如前所述,在司法审判形成如下裁判规则: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
那么,在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调整为LPR4倍的时候,金融借贷利率的利率上限是否会因此而调整 。这一问题,才是金融借贷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争议的核心 。因为金融借贷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故金融借贷纠纷暂时并不会直接适用LPR利率上限,若需对金融借贷的利息予以调整,也只能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24%予以调整,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订后的第一例争议性判例也证明了这一观点 。
根据(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判决,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其中包括2018年5月4日被告逾期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不过对于被告因为逾期产生的利息,法院认为过高 。
法院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
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外,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
因此,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司法审判不应当直接引用该解释对金融借贷的利息予以调整 。但“金融扶持实体经济”这是既定并明确的方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判例来看,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亦有可能继续参照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现有部分判决中出现不适用的情况,不排除可能从司法到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不良资产债权投资机构存量债权提供退出缓冲期,继而调低合同约定标准 。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领域律师,我们应当对“金融借贷与LPR利率上限”这一问题进行持续关注,以更好地应对金融产品和金融借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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