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 工程部对开工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审核不利的责任,项目部承担主要责任 。
第13条 审查设计文件
项目部对施工图纸与施工技术要求的正确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通告,提出修改意见,由施工单位负责修改 。
第14条 工程部派人参加开工前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掌握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
第15条 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项目部应着重审查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落实 。
第16条 施工准备检查
每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部参与检查项目部的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必需的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的各种参数已报经批准;
2.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4.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5.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6.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7.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
第4章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17条 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按章作业,严格遵守合同文件技术条款、施工技术规程、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文件,按已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文明施工 。
第18条 施工资源投入检查
项目部对施工单位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的投入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 。
第19条 开展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规范、工艺、材料等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
第20条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每一个单元工程完成后,项目部会同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或暂评)质量等级 。对质量有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合格后再提交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检查,进行质量等级评审 。
第21条 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
项目部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并跟踪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施工过程,并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
第22条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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