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此一来,极容易混淆犯人和一般禁军,所以到了仁宗天圣二年,开封府提出建议,应该对于那些“贼情重凶恶者”,乞字样稍微大些,并且在两面分别刺,这样就与禁军区别开来了 。
仁宗看到报告后,没有同意,强调对于确实凶恶的罪犯,只在一面刺稍微大一点的字样 。

到了宋哲宗登基后,对于盗贼犯人黥刺的部位、形状、大小做了明确的规定:“犯盗,刺环于耳后,徒流以方,杖以圆 。三犯杖,移于面,径不得过五分 。”
什么意思呢?就是犯盗窃罪,要刺在耳后,徒刑和流刑用方形,杖刑用圆形 。三次犯杖刑,移到面部刺字 。但是直径不能过五分,差不多相当于现在的1.5公分左右 。
字各个时期并不一样,南宋时,刺字的大小又有变化 。北宋时期不刺两面,到了南宋两面都刺 。甚至到了淳熙八年,孝宗下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于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
宋朝建立后,随着统治时间的延长,政治上逐渐污浊,社会矛盾开始复杂 。早期是废除的酷刑开始逐渐恢复 。譬如凌迟之刑 。
仁宗时期,“荆湖杀人以祭鬼”,所以朝廷下令:“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之 。”陆游曾经在《渭南文集》中对凌迟提出强烈批评:“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 。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感伤至和,亏损仁政,实非圣世所宜遵也 。议者习熟见闻,以为当然,乃谓如支解人者,非凌迟无以极之 。”
宋朝除了刑罚严酷,而且基层司法人员素质极差 。这也对宋朝法律在地方公正的施行起到了极坏的影响 。当时宋朝的县级司法管辖,虽然只限于境内的民事和杖罪以下的刑事案件 。
但是对于徒刑以上乃至死罪的案件,皆须经县审理,然后呈报州府 。而县一级的主要依靠胥吏进行审理 。胥吏的来源不是“乡户充差”便是“饥寒亡业之徒,驵狡弄法之辈” 。
结果可想而知,这些司法官吏不仅“逼求贿赂”还“非法拷打”,导致基层地方冤狱丛生 。
同时,宋朝还禁止民间学习法律,不仅禁止抄写法典,还不准私授律学 。民不知法,更使得官吏公然受贿作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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