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嫂给我传染的新冠,赔钱!”湖南长沙,刘女士刚生完孩子,为了月子坐的舒服些,花14288元找了个月嫂 。没想到 , 月嫂上门第4天时,被查出新冠阳性,当天就走了 。几天后 , 刘女士一家四口也陆续被确诊新冠阳性 。刘女士希望月嫂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他们一家被感染的损失 。月嫂公司觉得很委屈 , 都隔了快一个星期了,凭啥说你们家是月嫂给传染的?
刘女士说,第一个月嫂干到半截,说身体不舒服,想请假 , 公司就派了第二个月嫂 。第二个月嫂来的时候 , 虽然核酸是阴性,但有点咳嗽,对方解释说可能是空调太干了 。第二天,月嫂咳嗽的更频繁了,对方说可能是自己做手术喉咙插过管 。第四天 , 刘女士坚持让月嫂去做核酸 , 结果是阳性,月嫂就离开了 。

刘女士说,他们家三个大人基本没外出,只有她母亲会偶尔去买菜,还严格戴口罩、消毒 。现在全家都感染了,她不知道怎么带孩子,孩子鼻塞、咳嗽,让她十分担心 。现在月嫂公司却只同意退未服务费用的7000元 。
月嫂公司则说 , 第二个月嫂上门前,连续三天核酸都是阴性,所以没想自己会阳 。刘女士一家出现症状,和月嫂检查出现阳性,隔了五六天,是不是月嫂感染的,不能确定 。
对于新手妈妈来说 , 刚生完孩子 , 可能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 坐月子期间,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是比较脆弱的,请个有经验的月嫂也有一定的必要性 。但这个事件里,刘女士家不但没有月嫂,孩子和大人又都感染新冠,双重压力下,觉得痛苦难熬也是可以理解的 。

但是,刘女士想以此为由,向月嫂公司主张赔偿,可能是有点难度的 。
这是因为 , 刘女士希望月嫂公司为他们家被感染新冠支付赔偿 , 这属于一般侵权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月嫂公司存在过错,而且其过错与刘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才能要求月嫂公司支付赔偿款 。
然而 , 在现在这个情况下,到处都有感染源,刘女士想证明自己一家都是被月嫂感染,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毕竟刘女士一家并非绝对没有外出 。
而月嫂在上门前几天,也都是做了核酸,确认是阴性才上门的 。加上新冠本身就具有潜伏期,到底是月嫂工作期间,被潜伏期的病人传染,还是月嫂传染给刘女士一家 , 或者是有其他传染源 , 都是很难认定的 。
退一步来说,就算能够证明刘女士一家是被月嫂传染了新冠,也很难证明月嫂存在过错 。毕竟,被感染新冠本身并非一种过错,只有明知自己感染新冠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感染新冠以后,仍然故意隐瞒,才属于一种过错 。
而这个事件里,月嫂在上门前几天都做了核酸,是阴性的 。在工作期间,由于新冠症状与普通感冒,以及其他疾病并没有太大区别,要求月嫂有点不适 , 在不进行检测的情况下 , 就应到知道自己感染了新冠 , 显然有点强人所难 。而月嫂在得知新冠检测阳性以后,也立即离开了刘女士家 。
因此,恐怕不能认为月嫂存在故意隐瞒感染新冠的情况,自然也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月嫂公司赔偿了 。
不过,从合同角度来说 , 刘女士一家支付了费用,月嫂公司却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期没有月嫂可以上门服务,这确实已经违约了 。虽然月嫂公司说,是因为后期公司的月嫂都阳了 , 没办法提供服务,但这合同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除了不可抗力以外,只要违约 , 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个角度而言,月嫂公司可能需要就其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
【湖南长沙,刘女士刚生完孩子,为了月子坐的舒服些,花14288元找了个月嫂】当然 , 月嫂公司说是第二个月嫂离开以后,刘女士丈夫主动要求中止的合同,他们同意以后,刘女士又要求他们继续提供服务 。如果月嫂公司能够证明这点的话 , 也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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