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
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出现这3种情况的,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并承担一倍赔偿】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许多这样的案例 , 最终人民法院也都严格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作出生效判决,在判决解除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的同时,责令其承担购房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案例合资购房不得用于抵押 贷款,是如何适用该法律规定的 。
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认购书》 。双方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时尚都市”的2号楼28层03号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21.23平方米,套内面积97.97平方米 。总金额为一口价460674元,一次性付款 。被告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 。原告已按约定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了被告 。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后被告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发生了大量的诉讼纠纷,并且被告开发的楼盘、甚至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原告经查询才得知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书》时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 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并要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2、判决被告返还460674元给原告;3、判决被告赔偿460674元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文章插图
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时尚都市认购书》明确约定了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收受了原告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该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签订《时尚都市认购书》时,被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该认购书合法有效 。且原告在认购书签订当日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60674元,原告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被告也应当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 。
由于被告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合资购房不得用于抵押 贷款,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 转让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善意的出售方 , 在出售已抵押的房屋时应通知抵押银行并告知原告,未经抵押银行同意,不得出售抵押房屋 , 除非原告同意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而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房屋出售情况通知抵押银行,并告知原告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原告作为购房者也不可能同意代被告清偿银行债务消灭抵押权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定被告故意隐瞒了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由于房屋至今仍处在抵押状态,且又被法院查封,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时尚都市认购书》 , 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 被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解除 , 原告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460674元,并赔偿已付房款一倍即460674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
最终做出如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就买卖时尚都市大厦2号楼28层03号房屋签订的《时尚都市认购书》;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60674元;三、被告清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家祺、莫庆剑赔偿460674元 。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猜你喜欢
- 余生!好好爱自己
- 过来人告诉你,银行贷款购车的真实流程到底是怎样的?
- 余生,让心静一静
- ?CBA“假球”引热议 为何球迷呼吁彻查此事?
- 干货 一建必过!看后即焚
- “营改增”来了新税制下金融做好准备了吗
- 新生儿黄疸到底要不要治?
- 家里安装了新的宽带,大部分电视和电影不能观看需要再次购买VIP,你怎么看?
- 定期存单没到期,存单和钱不见了,能在银行查到谁取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