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二 )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266732),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马超等4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32,724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2年3月11日完成注销 。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436,656,559股变为3,436,323,835股,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 。 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注销安排等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2020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注销条件,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回购数量、资金来源、注销日期、回购注销安排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特此公告 。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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