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是如何的?( 二 )


乙方保证具有保荐及承销本次股票发行的能力;乙方指定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为 ;乙方保证这两位保荐代表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都具备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资格(包括并不限于对证监会上报本次股票发行材料的资格);其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 其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 有权合法从事保荐工作;乙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保荐人和承销商的情形;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 乙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持续具有从事保荐工作的资格, 未被证券监管部门从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名单中除名 。
6 。 保荐工作的内容与乙方的保荐职责
①乙方应当尽职推荐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 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 ? 对甲方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根据甲方的委托,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
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工作 。
? 依法对股票发行文件进行核查, 向证券监管部门出具保荐意见 。
在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 并承担下列工作:
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涉及甲方股票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 。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 协助甲方作出发行和上市时机、发行价格等有关事项的决策 。
②在持续督导阶段, 乙方应当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 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甲方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并督导甲方有效执行;
督导甲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并督导甲方有效执行 。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避免同业竞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在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③在持续督导阶段, 乙方应持续关注以下事项:
甲方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 如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 主营业务的变更等;
甲方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 如股本结构的变动, 控股股东的变更, 管理层、管理制度和管理政策的变化等;
甲方市场营销, 如市场开发情况, 销售和采购渠道, 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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