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属于个人债务 , 因为你们已处于分居状态 , 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无经济来往,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在此情况下,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
网友提问:
我和丈夫自2013年起二人开始分居生活 , 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也无经济来往 。丈夫在2014年3月10日向其他人借了15万元钱,我并不知情 。借款到期后,丈夫迟迟推脱不还,这笔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我偿还吗?
律师回答:
本案中,你丈夫向人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你们已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 , 彼此无经济来往 , 你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 , 没有享受到利益,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在此情况下,你丈夫以其单方面名义的负债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该笔借款不能认作“夫妻共同债务”,你无须偿还 。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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