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买了一套房改房 。与原告黄先生结婚后,该房屋面临拆迁 。麦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相关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 其中载明:“……乙方(麦某)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由甲方(开发公司)付给乙方人民币25万元进行货币补偿 , 终结产权,不再安置……”
此后,麦女士领取了拆迁该房屋的产权终结款项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存入银行 。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麦女士用拆迁补偿款26万元在温江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女士 。夫妻二人乔迁新居不久 , 黄先生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
这起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 ,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套房屋系婚后购买,但用于购买此房屋的全部款项源自麦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 。因为首先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子是房改房 , 由麦女士在登记结婚前一年付清全部房款,属麦女士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 , 是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也属于麦女士的个人财产;之后麦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也就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 。并且根据麦女士所出示的银行存折的存款和取款明细 , 并结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房款结清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新房的全部购置款是由拆迁补偿的26万元组成 。此外,麦女士所购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性质,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也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 , 麦女士以其个人财产购置的温江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对黄先生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 , 目前 , 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离婚纠纷中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 。对此 , 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 , 从而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也就能保留相关财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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