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我国关于同性恋离婚的法律规定 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恋不够成离婚条件 。
[案情简介]
曹某与丈夫傅某系初中同学 , 两人于1998年4月份起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 。傅某在某企业任外勤员 , 常年驻在兰州市工作 。曹某在兰州探亲期间,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但曹某仅是怀疑而已,夫妻间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 , 双方经常发生吵闹 。为了维持夫妻感情 , 消除疑虑 , 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其他男子有同性恋关系 。曹某气愤异常 , 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
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 , 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前,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严重伤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曹某损失费35万元 。
[法律解读]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傅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 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 ,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94常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猜你喜欢
- 关于灵武市劳务移民就业创业基地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
- 卢家楣团队将我国当代大学生情感素质区分为道德情感、理智情感、审美情感、人际情感、
- 关于爱情感人的句子心语 关于爱情感人的句子
- 关于凌烟阁二十四功臣,李世民是如何排序的?
- 我国情感咨询师的职业缺口至少存在25万
- 咨询经验在2000-5000小时的
- 关于情感的美文朗读 关于情感的美文
- 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 超载2人怎么处罚2023私家车
- 婚内强奸指的是什么,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