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精神病人离婚时法律给予的保护是什么】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 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在离婚期间 , 因尚未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互相应当继续由双方互为履行 。在此充分体现了精神病人所享有合法的基本民事权益 。对精神病人未尽扶养义务的,精神病人因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费,精神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给付请求权,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 。对于其所要求的数额确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精神病人要求的是将来需要治疗费用的,因是待实际发生的费用 , 数额又不能确定 , 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
精神病人所享有的该项法律权益,其依据有二:
一.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双方虽在离婚诉讼中 , 但双方尚未解除合法有效的 。该项抚养义务要求夫妻在生活、人身健康等方面互为扶持、帮助和忠贞、忠诚;
二.是对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的特殊要求 。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精神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另一方有责任全部负担 。精神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 , 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维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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