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有争议 虚假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的有效性


一、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后自建民房12间 。由于孙某在2005年和2006年承包工程时亏损,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和孙某协议假离婚,待债务还清后再行复婚 , 孙某表示同意 。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为:存款四万五千元归孙某;房产一处 , 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 。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理 。由于是虚假离婚,孙某离婚后一直在家里居?。?继续把工资交给刘某,同时交给刘某的还有2007年承包款剩余资金40000元和2008年工资16000多元 。和孙某后来发现刘某在外和情人同居 , 于是俩人开始分居,孙某租房另住 。2009年3月,刘某把家庭承包的养殖小区及家中钢管卖掉,把银行存折内款项全部转移,并转移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家庭共同财产 。
原告孙某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分到的45000元人民币;返还2007年原告的工资款40000元及2008年的工资款16000元;退还原告2007年到期的分红保险45000元;退还变卖养殖小区及钢管所得40000元;归还从家中转移的物资 。
二、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 , 也无法证明孙某于2006年12月离婚之后把2007年和1008年的工资交付给了刘某 。对于双方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 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其存在性及其被告转移的事实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因此,对于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5000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三、分析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孙某和刘某系假离婚 。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判断 。离婚协议约定孙某取得存款四万伍仟元 。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 。其他财产未作约定 。但是,根据孙某的诉称 , 家中存有钢管,共同承包养殖小区,并且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 。对于数额如此巨大的财产 , 在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 , 双方不太可能不分割这部分财产,孙某也不太可能任由这部分财产留在刘某的房里 。
第二 , 根据孙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实 。孙某诉称,由于是虚假离婚,没有告诉双方家长,也未告诉小孩,孙某自2006年12月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家中,直到2008年10月底 。双方家长和孩子出庭证明了这一点 。如果双方不是假离婚 , 因为房子归刘某所有,夫妻感情破裂 , 刘某不可能允许孙某继续在家中居住将近两年之久 。
第三 , 双方父母和孩子均对离婚一事不知情 。一般而言,离婚对双方家庭和孩子都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 。离婚之前要与父母商量,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要争取孩子的同意 。但是 , 双方当事人父母对离婚一事毫不知情,一直以为双方非常恩爱 。孩子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 , 丝毫没有感觉到父母离婚了 。
依据以上三点可以判定,孙某和刘某真实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因此,对于孙某诉请的假离婚的事实可以认定,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应该进行重新分割 。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有争议 虚假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的有效性】另一种意见认为,无法认定孙某和刘某系假离婚 。理由如下:
第一,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比例严重失调而言,并不能判定孙某和刘某是假离婚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离婚 , 都要对财产做出合理的分割,不会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 。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识 。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 欺诈或者胁迫的行为 。对于这一点,孙某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 。孙某只能证明离婚后继续在家居住长达两年 。对于这种居住行为的定性,可以认为是假离婚,也可以认为是刘某出于善意允许孙某居住 。单从这一点看,并不能证明离婚的虚假性,也不能证明孙某基于此而假意放弃了大部分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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