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地区:全国
发布行业:所有行业
生效日期:1957-03-26
失效日期:-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离婚案法院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你院1957年2月8日(57)京高法研字第00226号请示收悉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亦可有例外情况须予斟酌的 , 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顾,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确有困难,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 。对于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的意见 , 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原告人,该院对该案无权管辖 , 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人民法院即应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 将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原告人表示愿即撤回起诉,应准其撤回 。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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