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二 )




04 【遇到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救济之对注册商标数量的限制
“恶意商标”人的一大特点是同时注册大量商标, 利用商标的广泛覆盖性, 以概率的形式谋取利益 。 而我国《商标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数量并没有规定, 致使恶意申请人以极低的成本大量注册并占有商标, 造成普遍性危害后果, 对此, 《商标法》应作出积极回应, 一个商事主体注册商标必须贯彻必要性原则, 限制同一注册商标的数量, 堵塞恶意注册的漏洞 。

遇到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05 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救济之对注册后使用的限制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是“加强商标管理, 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不是为注册商标而注册商标, 对于没有商品, 没有实际经营的注册人, 应做出及时的处置措施, 我国《商标法》第7条只笼统地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无实际可操作性 。 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则为恶意商标人留出了巨大的不法行为空间, 三年的时间, 其可以利用合法的形式从事任何不法的行为, 即使三年期满撤销了其商标, 也已于事无补, 因此, 《商标法》应缩短撤销不使用商标的时间, 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使用注册商标的, 就应该撤销其注册商标, 打击自己不使用而专门利用商标进行谋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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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救济之完善无效商标救济制度
《商标法》规定,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但在实际中, 对于“欺骗手段”和“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却非常复杂, 在主观上认定“恶意商标”人的“恶意”更难, 《商标法》应细化“恶意商标”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对“恶意商标”行为给予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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