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狗咬人事件最新:河南小学生遭恶犬扑咬致重伤,狗主人带狗逃逸,对此你怎么看?( 五 )


第三十二条 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
第三十四条 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
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在犬只收容所办理养犬登记 。
第三十五条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 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
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
第三十七条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的,依法办理 。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
第三十八条 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
第三十九条 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
第四十条 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 。 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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