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公司法》第21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司法对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做出了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受到明确限制的,违反即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若违反规定的收入是要全部归公司所有的,所以公司的利益损害不得,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谋求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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