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 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 , 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 , 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 , 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 , 赠与方生活困难的 , 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 , 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 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 , 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 , 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 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 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 , 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 , 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 , 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 , 赠与方生活困难的 , 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 , 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 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 , 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 , 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 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恋爱中赠送财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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