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话题!分手后可以要回来恋爱时的礼物吗?( 二 )


案例3: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豪车
2014年初 , 张先生和龙女士通过网络相识 , 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 , 一段时间后 , 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 恋爱期间 , 张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 , 达到结婚的目的 , 2015年9月 , 两人购买了一辆价值36万元的奥迪越野车 , 由张先生支付首付购车款15万元以及相应的手续费、车辆购置税等 , 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龙女士 。
可没过多久 , 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 张先生认为 , 恋爱期间 , 为了表达心意 , 他还为龙女士购买了苹果手机、高档手表、时装等物品 , 可双方分手后 , 自己只打算要回奥迪车 , 龙女士却不同意 。 分手后 , 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龙女士返还奥迪车 , 剩余车款210000元由自己偿还 。
对此 , 龙女士认为 , 车辆是张先生自愿赠与自己 , 且赠与物已办理物权登记、完成交付 , 张先生不得要求自己退还赠与物 。
法院判决结果:
石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中 , 张先生购车给女友龙女士属目的赠与 , 其目的是为了与龙女士结婚 , 龙女士对此目的也清楚 , 但这一目的因后来龙女士不愿再继续与张先生交往而不能实现 。 原告张先生因赠与而受损 , 龙女士因接受赠与而获利 , 龙女士继续占有车辆已缺乏合法根据 , 依法应予返还 。
据此 , 石屏县法院一审判决 , 龙女士将奥迪越野车返还张先生 。
案例4: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友返还礼物
2010年10月 , 庄先生与金女士相识后 , 确定恋爱关系 。 到了2014年 , 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 导致恋爱关系结束 。
庄先生称 , 两人在恋爱期间 , 为了表达爱意 , 他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了多件商品送给金女士 , 包括电脑显示器、电脑音箱、电吹风、多瓶高档护甲油等物品共计消费3072元 。 并且将自己的医保卡也交给金女士使用 , 共有20多笔支出 , 消费3000多元 。 2013年庄先生还为金女士购买了价值1599元的热水器一台 。 分手后 , 庄先生要求金女士返还两人在恋爱期间自己支出的相关费用7800多元 。
金女士认为 , 导致双方分手的原因在于杨先生 。 并且 , 她也只收到过杨先生购买的热水器一台 , 对于其他支出费用不予认可 。
法院判决结果: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庄先生为金女士购买的热水器应当确认为赠与物品 , 虽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 但金女士愿意返还赠与物品不违反法律规定 , 予以支持 。
但对于其他物品 , 庄先生除了提供消费清单外 , 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由金女士使用 。
并且庄先生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物品指定收货人 , 和给予其他人使用其医保卡进行消费的行为都属于赠与行为 , 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 且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 。 即便庄先生能够证实是金女士使用 , 也没有要求金女士返还的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判决 , 金女士返还庄先生购买的热水器一台 ,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王烨律师的分析: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第一种情况: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 , 像贵重珠宝、房车这类物品 , 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
1、不以结婚为目的 , 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 , 则不能主张返还 。
2、双方在恋爱期间 , 以结婚为目的 , 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 , 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 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 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 , 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 如彩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 , 当条件未成立时 , 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 , 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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