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冷冻胚胎的法律规章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规章性文件 。 其中规定对对胚胎进行处理的主体为提供精卵的夫妇,对胚胎的处理应遵循患者夫妇的意见或所签署的文件 。 而在开头的案例中,夫妇二人双亡,因此丧失了对胚胎的处理权;但同时,法律没有规定胚胎拥有权和处理权的转移方式,因此使得胚胎的管理权收归医院,遵照夫妇二人生前所签署文件执行 。
之所以对冷冻胚胎如此不明确其属性,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若一旦将冷冻胚胎物化,将不可避免的涉及胚胎所有权的移交和转让,甚至衍生出的交易问题 。 此外,在这一案例中,由于医院在胚胎保存期满后将按文件销毁冻存胚胎,而双方父母尚期待利用冷冻胚胎生出孙辈 。 但显而易见的是,要使得冷冻胚胎发育为胎儿,必定要经过代孕 。 而目前在我国,代孕还是一种非法行为 。 此例一开,将引起众多法律纠纷,甚至地下代孕等违法现象产生 。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失独老人希望获得孙辈是正常的情感需求,理应得到支持 。 由此在民众的正当需求和严格的政策法规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
【冷冻胚胎——亟需立法管理】
综上,正是由于冷冻胚胎的“非人非物”属性,以及涉及到生殖过程需要的代孕等操作,使得冷冻胚胎对于非夫妇本人的所有权和处理权问题变得十分复杂 。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需要解决的是通过立法途径对冷冻胚胎的属性做出明确定义,消除“非人非物”的灰色状态,解决夫妇亡故这一特殊情况下胚胎的所有权纷争 。 此外对于代孕现象,也应考虑通过立法进行严格管理,在满足特殊情况人权需求的前提下杜绝违法和人身损害事件的出现 。 另一方面,在科学技术方面也应加强研究,发展新的非人体内胚胎培育技术,以此避免开头出现的那凄凉而尴尬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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