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加爵事件 马加爵的事件( 二 )


17、2004年04月2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8、2004年6月17日上午0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复核认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因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4名同学残忍杀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意志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马加爵的辩护人关于马加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虽然符合事实,但马加爵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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