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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