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违规操作引发粉尘爆炸! 铝粉爆炸( 二 )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法规处
副处长 贾国磊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
大队长 吴爱民
该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就是该公司的安全部门负责人,日常安全检查比较随意,没有计划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 。
第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老板)、安全总监安全意识淡薄,老板重效益轻视安全,安全总监忽视本职工作而参加其他非本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一共七项((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第三,该公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公司新增加一条金属打磨生产线,应该是打磨生产线试生产期间就要制定粉尘清扫制度,这项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里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是企业隐患排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而该公司安全总监对粉尘爆炸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此项工作不重视,包括对应急演练安排的不重视和演练无正式预案(应急部2号令,专门制订下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还有在公司电工退休近2月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补充配备新的特种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以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为该企业后来发生的粉尘爆炸造成5死1伤的悲剧埋下了定时炸弹 。
粉尘作业场所涉及哪些法律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国家标准GB50050-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对爆炸性粉尘环境使用的电器等安全设备有非常明确的具体要求,这里由于时间关系不在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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