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核减 核减( 二 )


区住房建设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金额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核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
核减租金
申请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住房建设委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住房建设委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

补贴拨付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根据区住房建设委审核情况及时拨付 。未在拨付年度内申领补贴的经营管理单位,其补贴资金不予拨付,不再结转下一年度 。
动态管理
建立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由区住房建设委通过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系统告知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开展核实工作,并暂停租金核减 。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实后,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不符合条件的,注销该家庭资格;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或申请人未提供核实信息的,资格暂停半年后,自动注销 。
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

【住房租金核减 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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