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7岁少年行凶致一死一伤( 三 )


精神病人杀人会判刑吗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是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期间杀人 , 那就有可能被裁定无罪 , 不负刑事责任 , 不会被判刑 。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 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 , 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 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仅从客观方面来看 , 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 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 。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 , 其后起支配作用的 , 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 。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 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 , 因此 , 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精神病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 , 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如何处理 只要着手实行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 , 丧失 , 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着手实行时的行为性质相同 , 行为人应负既遂的刑事责任;如果丧失责任能力后实施了异质的犯罪 , 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的责任 。
处罚精神病人注意哪些问题
1、在刑罚适用方面 , 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 , 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 ,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 , 具体裁量 , 确定刑罚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 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 , 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 , 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 , 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 , 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 , 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 , 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 。但是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 , 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 , 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 , 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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