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中的版权风险( 二 )


某电视台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某电视台是涉案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应当对其表达负责,在引用他人作品时负有较高的义务,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某电视台尽管是继受的权利人,但作为涉案光盘最终权利的享有者,仍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对其未经许可使用李某漫画《的行为与某培训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某电视台辩称其与某文化公司就节目委托制作关系和合同中就栏目素材使用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效力仅及于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理由不得对抗第三人,某电视台引用合同关系辨称不构成侵权,亦不能成立 。
法官提示
当教育成为一种产业,知识就会成为商品,PPT乃至其中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元素都会具有商业化的价值 。当知识公开成为可以产业化的对象,当版权成为正当的利益化的工具,权利人在其中分羹无可非议 。由此,对PPT的制者而言,尊重知识产权更应成为一种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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