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 )


鉴于各转让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重庆咸通和陈先勇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 嘉兴臻胜和宁波君润不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配比的原则 , 在不影响股份转让对价总额的前提下 , 转让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差别化定价 , 同意按照下表约定的比例和金额确认转让方各自转让的股份比例和转让价格:
2、修改原协议第3.2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将原协议第3.2款修改为:“
3.2 西藏天路将以发行可转债所募集资金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对价 。 在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条件全部达成之后 , 在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 西藏天路可根据收购进度需要、资金充裕状况等实际情况 , 有权以自有/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股份转让 ,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 ”
3、修改原协议第3.3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将原协议第3.3款修改为:“
3.3西藏天路应根据以下条件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西藏天路应于标的股份过户至西藏天路名下后 , 且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西藏天路本次可转债的批文后的15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的40%按照如下表格分别支付至各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西藏天路应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后3个月内向各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全部股份转让对价 。 如西藏天路拟分批支付 , 则应根据如下表格确定的顺序进行支付:
为免疑义 , 支付给陈先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支付给重交再生 , 由重交再生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支付给陈先勇 。 ”
4、删除原协议第3.4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删除原协议第3.4款 , 第三条其他款内容保持不变 。
5、原协议增加第13.3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在原协议第13.1款及第13.2款的基础上 , 增加第13.3款 , 具体为:“
如西藏天路未按照本协议第3.3款向转让方按时及足额支付股份转让对价 , 则每延迟一日 , 西藏天路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3% 。 向转让方承担违约金 , 直至西藏天路足额支付 。 ”
三、备查文件
1、西藏天路与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2、西藏天路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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